![]() |
|
| 透過初唐著名的佛教大師的視角看比丘尼眾 | ||
| 作者 | 安海曼 (著) ; 肖馳 (著) |
|---|---|
| 出處題名 | 佛教文化研究=Studies of Buddhist Culture |
| 卷期 | n.2 |
| 出版日期 | 2017 |
| 頁次 | 35 |
| 出版者 | 南京大學東方哲學與宗教文化研究中心 |
| 出版者網址 | https://www.nju.edu.cn/index.htm |
| 出版地 | 南京, 中國 [Nanjing, China] |
| 資料類型 | 期刊論文=Journal Article |
| 使用語言 | 中文=Chinese |
| 關鍵詞 | 比丘尼; 中國僧伽制度; 性別 |
| 摘要 | 管佛教律制規定,比丘尼應於比丘和比丘尼兩部僧團中請受具足戒。但是,中國佛教第一個比丘尼僧團只在比丘僧團中受具足戒。《比丘尼傅》是一部編撰於公元6世紀初的中國比丘尼傅記,據該書的記載,這次受戒曾引起關於中國比丘尼眾合法地位之討論。公元433年,隨著一個具有證戒資格的獅子國比丘尼僧團的來到,中國尼眾的所謂"二度受戒"變得可行,因而也使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二部僧授戒"得以實行。它確立了比丘尼眾在僧伽中的合法身份。然而,在男眾爲主導之準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女眾的地位依舊會引起爭議,甚至質疑。這種男性準則,在諸如道宣(596—667)、道世(?—683)等具有影響力的律師的著作中得到特別的強調。本文將以比丘尼眾在僧伽中所扮演的角色爲背景,來分析和比較這些律宗大師的觀點。 |
| 目次 | 一、引言 252 二、唐代律宗大師 254 三、唐代律師關於比丘尼身份和地位的敘述 258 (一)摩訶波闍波提請求受戒出家 258 (二)八敬法的利益 261 (三)二部僧授戒:體制上對比丘的依賴 268 (四)孝道 270 四、總結 278 參考文獻 280 |
| 點閱次數 | 1 |
| 建檔日期 | 2023.12.22 |
| 更新日期 | 2023.12.26 |
提示訊息
您即將離開本網站,連結到,此資料庫或電子期刊所提供之全文資源,當遇有網域限制或需付費下載情形時,將可能無法呈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