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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與突破:我國佛教寺院的法人制度建構 —— 兼評法學會《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第84條
作者 吳昭軍
出處題名 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卷期n.1
出版日期2016.01
頁次33 - 41
出版者西北民族學院學報編輯部
出版地蘭州, 中國 [Lanzhou, China]
資料類型期刊論文=Journal Article
使用語言中文=Chinese
附註項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關鍵詞寺院; 宗教組織; 法人; 財團法人; 宗教法人
摘要宗教組織概念並不明確,宗教活動場所內部體系龐大復雜,故而不應對宗教組織或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化研究做簡單的一概討論,而應具體分析每一個特殊的組織類型。漢傳佛教寺院具有典型性的特點,可作為一個對象進行分析。社團法人說和宗教法人說均有不足而不宜採納,我國佛教寺院應採財團法人模式,在具體的寺院財團法人建構上,由於涉及宗教問題,應慎重穩妥,區分宗教組織類型與宗教派別,區別對待,分別研究,分步落實,不可「一刀切」。宜在未來民法典總則中建立財團法人制度,然後在物權編中規定寺院等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歸屬,其他管理型規定應置於行政法律規範之中。在建構中應注重公私法的區分與銜接,防範寺院法人化後存在的制度風險。
目次一、關於本文研究對象的說明 33
(一) 目前理論研究存在的問題 33
(二) 本文的研究對象為漢傳佛教的寺院 34
二、現有觀點與評析 35
(一) 學說、觀點綜述 35
(二) 學說、觀點辨析 35
三、宗教組織法人制度的域外考察 36
(一) 社團法人模式 36
(二) 財團法人模式 36
(三) 宗教法人模式 37
(四) 小結 38
四、我國佛教寺院的民事主體地位構建 38
(一) 我國佛教寺院應屬於財團法人 38
(二) 寺院財團法人的實現路徑 39
(三) 評《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稿)第八十四條 40
結論 41
ISSN10015140 (P); 10015140 (E)
DOI10.14084/j.cnki.cn62-1185/c.2016.01.007
點閱次數82
建檔日期2017.05.05
更新日期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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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57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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