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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落實寺院房、地產政策等問題答讀者問 | ||
| 作者 | 徐玉成 (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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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處題名 | 法音=The Voice of Dharma |
| 卷期 | v.2004年 n.1 |
| 出版日期 | 2004 |
| 頁次 | 19 - 23 |
| 出版者 | 中國佛教協會=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
| 出版地 | 北京, 中國 [Beijing, China] |
| 資料類型 | 期刊論文=Journal Article |
| 使用語言 | 中文=Chinese |
| 附註項 | 全文下載:中國期刊網-文史哲輯專欄目錄 |
| 關鍵詞 | 寺院管理=道場管理=僧團管理 |
| 摘要 | 最近,各地向中國佛教協會不斷來信來訪,反映在城市拆遷中落實寺院房地產權政策知識等方面的問題。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現就讀者關心的問題答復如下,恕不一一函複。 1、問:已經由市佛教協會接收產權並辦理了產權証書的佛教寺院,經政府批准開放為宗教活動場所後,其房屋、土地及所附屬的園林、塔、墓等的產權証書能否歸該寺院持有?答:應當歸該寺院持有。理由如下:第一、國務院宗教事務局1984年8月4日關於確定宗教團體房屋產權依據問題復函中指出:“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問題,是指解放後我人民政府正式承認的各宗教團體房產,即:1、各地土改後正式登... |
| ISSN | 10042636 (P) |
| DOI | 10.16805/j.cnki.11-1671/b.2004.01.009 |
| 點閱次數 | 169 |
| 建檔日期 | 2005.01.07 |
| 更新日期 | 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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