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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大明律》看明朝王權對宗教及涉神事務的司法管理 | ||
| 作者 | 黃山 |
|---|---|
| 出處題名 | 社會科學輯刊=Social Science Journal |
| 卷期 | n.5 |
| 出版日期 | 1994 |
| 頁次 | 107 - 112 |
| 出版者 | 遼寧省社會科學院 |
| 出版者網址 | http://www.lass.net.cn/ |
| 出版地 | 瀋陽, 中國 [Shenyang, China] |
| 資料類型 | 期刊論文=Journal Article |
| 使用語言 | 中文=Chinese |
| 附註項 | WP2439 |
| 關鍵詞 | 政教關係; 大明律 |
| 摘要 | 中國封建社會,國家政權總是把自己放在宗教之上,讓宗教為政權服務,而不允許宗教危害自己,這就是中國歷史政治與宗教關系的特點。《大明律》是我國封建社會最臻成熟的一部法典,它上承“唐律”,下啟“清律”,計30卷,460條,7篇30門,內容廣涉當時社會各個領域,其中有關宗教及涉神事務方面內容的有32條,散在各篇各門之中,通過對這些條文的分析,可知明朝王權對宗教及涉神事務以司法手段管理的概貌。 |
| 目次 | 一、封建禮教的全力擁護者 107 二、對佛、道等合法宗教進行限制和管理 109 三、對民間流傳的"邪道"、"邪術"堅決鎮壓 110 |
| ISSN | 10016198 (P) |
| 點閱次數 | 139 |
| 建檔日期 | 1998.04.28 |
| 更新日期 | 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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