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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使用觀點探討寺廟古蹟的意涵:以臺北市為例 | ||
| 作者 | 陳威志 |
|---|---|
| 出版日期 | 1998 |
| 出版地 | 臺灣 [Taiwan] |
| 資料類型 | 博碩士論文=Thesis and Dissertation |
| 使用語言 | 中文=Chinese |
| 學位類別 | 碩士 |
| 校院名稱 | 淡江大學 |
| 系所名稱 | 建築研究所 |
| 指導教授 | 米復國 |
| 畢業年度 | 87 |
| 關鍵詞 | 寺廟古蹟; 文化資產保存法; 佛教寺院=Buddhist Temple=Buddhist Monastery |
| 摘要 | 臺灣自1982發佈《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來,在國家的指定下,陸續有182棟建築物被指定為古蹟。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精神及條文規定,限制了對於成為古蹟建築的使用方式,而將之凍結於時空的過程中。對於同時身為民間信仰中心的寺廟,一旦被指定為古蹟後,馬上面臨了寺廟內宗教儀式及各項活動使用上的限制。 |
| 點閱次數 | 194 |
| 建檔日期 | 2005.09.23 |
| 更新日期 | 2015.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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