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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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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本人提供授權著者本人提供書目校正著者資訊 2014.10.29 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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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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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題名 作者 出處 出版日期
  中國佛教會會報(七):批令:內政部批本會擬訂中國佛教會及分支會興辦公益慈善事業規則請鑒核示遵由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10
  中國佛教會會報(六):批令: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台北市政府非法拆毀慈光寺請轉飭制止由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08
  中國佛教會會報(六):批令: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台北慈光禪寺前被日人侵佔勝利後由市教局接收誤作敵產請轉飭撥還由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08
  中國佛教會會報(六):批令: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岳陽縣君山合作社強奪崇勝寺產請轉飭撤銷專員公署所擬處理辦法由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08
  中國佛教會會報(六):批令: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組舍特種委員會檢同組織規則請鑒核備案由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08
  中國佛教會會報(四):批令: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轉請行政院糾正遼寧省教育廳擬正撥捐寺產之單行法令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04
  中國佛教會會報(三):批令: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高郵縣府非法拆廟毆僧請轉飭嚴加制止由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03
  中國佛教會會報(三):批令:內政部批禮字第一〇四號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03
  中國佛教會會報(二):批令:內政部批浙江省定海鎮海兩縣參議會決議徵收迷信捐請予撤銷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02
  中國佛教會會報(二):批令:內政部批餘杭縣立醫院強佔南安寺產請轉飭發還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02
  中國佛教會會報(一):批令: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呈為湖北省政府議決酌提廟產收益為教育經費與監督寺廟條例牴觸請轉咨撤銷原案由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8.01
  中國佛教會附刊(五):批令:內政部批禮字二三九九號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7.12
  中國佛教會附刊(四):批令:內政部批禮字一九五八號為貴州省參議會非法處分廟產省府通令各縣執行轉咨糾正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7.11
  中國佛教會附刊(四):批令:內政部批禮字第二〇七二號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7.11
  中國佛教會附刊(三):批令:社會部內政部批為呈報奉令整理經過及結束情形請鑒核備案文 內政部; 社會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7.10
  中國佛教會整理委員會附刊(十四):部令: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整理委員會為江蘇溧水縣參議會通過徵收寺廟百分之二十稻捐轉飭制止由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7.01
  中國佛教會整理委員會附刊(十四):部令: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整理委員會為福建省徵收迷信捐轉飭停徵由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7.01
  中國佛教會整理委員會附刊(十四):部令: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整理委員會為轉請豁免洛陽白馬寺糧差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47.01
  內政部分咨川黔兩省政府不得提產逐僧 內政部 海潮音=Hai Ch'ao Yin 1939.06
  國內之部:內政部對於廟產處分之解釋二則 內政部 威音 1933.10
  內政部布告無力繼承寺廟處理方式與荒廢寺廟能否變賣之情 內政部 佛化隨刊 1931.08
  內政部佈告禮字第一號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1931.04
  內政部佈告禮字第二號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1931.04
  內政部批禮字第一三九號(批中國佛教會呈為遵批修正各省縣佛教會組織綱要請備查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1931.04
  內政部批禮字第一三五號(批中國佛教會呈為申明該會所擬省縣佛教會組織大綱擬改稱綱要請予核准備案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1931.04
  內政部批禮字第一五九號(批中國佛教會呈為習烽縣假借名義苛徵廟捐懇請核准咨行黔省府嚴令迅予豁免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1931.04
  內政部批禮字第九號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1931.04
  內政部批禮字第十二號(批中國佛教會呈為轉咨豫省府將被佔寺廟希予發還未佔者切實保護以安僧眾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1931.04
  內政部批禮字第五號(批中國佛教會呈為申明黨綱法令請通行各省市切實維持宗教保護寺產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1931.04
  內政部批禮第一二八號(批中國佛教會呈為據浙江省佛教會呈稱據平湖縣佛教會呈以德藏寺係唐代古剎未便遽議拆廢請求轉呈飭縣核辦并請准予籌款興修以維古剎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1931.04
  國內之部:內政部呈請行政院分令取銷比丘赴學康藏 內政部 威音 1931.01
  內政部布告禮字第一七號為奉國民政府轉院諭交羅桑楚臣等提議保障佛教徒約法上所許國民權利一案以後無論軍警及任何機關等不得佔用佛寺僧產布告知照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布告禮字第一九號為前據呈稱轉據遼寧省佛教會稱報載民政廳舉辦廟產登記提充公益一案事屬訛傳並無此項明令仰轉行知照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布告禮字第一三號為前據呈稱據鹽城縣兜率寺呈控教育局非法提取寺產轉呈請飭令撤銷原案一案現准江蘇省政府咨復仰轉行知照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布告禮字第一五號為前據呈稱據山東省佛教會呈稱土劣侵奪廟產轉呈轉飭制止一案現據威海衛公署查復仰即知照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佈告四川提賣寺產築路興學一案業經通令出示制止文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公報
  內政部佈告河南省已被沒收寺產中國佛教會請一律回復原狀部議在事實上窒礙殊多文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公報
  內政部佈告為中國佛教會准予備案文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公報
  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全國各縣組織佛教會請求立案應如何辦理文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月刊
  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地方各機關私定條文非法處分廟產懇請通令禁止切實保護文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公報
  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宿遷五華極樂兩寺先行接收另選住持以便繼續文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公報
  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紹興村里會擬拆卸融光寺建築市場請依法保留文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月刊
  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據情請轉通令各省民政廳飭各地方政府隨時協助各該地佛教會會務進行文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月刊
  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據貴州省佛教會電稱省府通令各縣清查寺產充公辦學淘汰僧眾請依法維持文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月刊
  內政部批中國佛教會為懲辦毀壞浙江報國寺之校長文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公報
  內政部批江蘇等省代表德峻等為組織中國佛教會擬具會章請准備案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公報
  內政部批禮字第七九號(本會呈請轉咨遼寧省政府保護寺產一案已據情咨請依照監督寺廟條例辦理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批禮字第七八號(本會呈為據鹽城縣兜率寺住持呈控教育局非法提取寺產辦學一案候咨江蘇省政府查照辦理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批禮字第八七號(為本會呈明報載部令解釋監督寺廟條例與最高法院解釋稍有不同請核示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批禮字第八十九號(批中國佛教會為據河南信陽雙林寺道航呈前縣長胡振武及現任縣長蕭光禮擅將抽餘寺產充公請予制止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批禮字第八十八號(批中國佛教會為據河南固始縣佛教會代電劣紳脅擁縣長將有搗毀廟宇沒收寺產之舉轉懇飭縣遵照法令切實保護寺產毋任土劣侵佔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批禮字第六一號(本會呈據山東省佛教會呈為威海衛區董土劣侵奪寺產一案已令行威海衛公署遵照監督寺廟條例辦理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函復行政院秘書處為核議佛道同屬宗教向皆平等待遇所有佛道教寺廟保護事項均可依照監督寺廟條例辦理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咨各省市市政府為解釋荒廢寺廟在甲區而田產在乙區則其管理權應屬於甲區如寺廟原屋地基坐落何處何區實屬無法證明則其田產管理權應屬於所在區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咨各省市政府為解釋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凡未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而先行變更或處分者無論其事後已否補行呈准備案均應認為違法至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凡未按期報告者應令其補行報告並公告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指令浙江民政廳為寺產長久出租應照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為奉令禁止軍警等侵占寺廟咨各省市政府文 內政部 北平佛教會月刊
  內政部為咨復僧道還俗能否攜帶僧道私人名下之財產出廟疑義咨河北省政府文 內政部 北平佛教會月刊
  內政部為准咨僧道娶妻還俗問題囑請解釋一案咨河北省政府文 內政部 北平佛教會月刊
  內政部為解釋監督寺廟條例疑義咨各省市政府文 內政部 北平佛教會月刊
  內政部訓令首都警察廳等奉令為以後各種刊物對於任何宗教不得稍存侮視仰知照並飭屬知照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內政部通令為神祠存廢問題 內政部 頻伽音隨刊
  內政部實業部會咨各省市政府為嚴禁放火燒山以防水旱由 內政部; 實業部 中國佛教會報
  本會呈內政部為呈送佛教傳教情形及佛事儀式等冊請鑒核採擇由:附內政部批禮字第八四號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本會呈內政部為呈送佛教傳教情形及佛事儀式等冊請鑒核採擇由:附原函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本會呈內政部陳報本會會章呈奉中央黨部批令核准請鑒核備案由:附內政部批為呈送會章准予備案由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本會呈行政院內政部為擬請修正寺廟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實施辦法以杜糾紛而釋驚疑由:附內政部批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
  本會通告全國各寺廟為速行自動出資舉辦各項公益慈善事業利益社會並填報公益慈善事業及產業狀況一覽表由:附內政布批 內政部 中國佛教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