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哲學論評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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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論
《中論》(`Madhyamakakarika`),是龍樹 (`Nagarjuna';
A. D. 150-250)諸多論著當中,最重要的哲學作品。一般相信
,這是一部批判龍樹在世時印度諸學派的代表作,例如,清辨(
又譯成分別明,`Bhavaviveka; A. D. 500-570)的《中論》註--
《般若燈論釋》(`Prajnapradipa`)卷一,在註釋《中論》第一品
第三頌時,就以為龍樹是在批判僧佉(`Sankhya`)、鞞世
(`Vaisesika`)、阿毘曇(`Abhidharma`)、祼形部(Digambaras)
等學派(1)。
龍樹到底採用什麼樣的論理方式,來批判他當時的各學個派
?這是後代註釋《中論》的印度學者所最感到興趣的問題。清辨
認為,《中論》�堛漫狾魚袓牷A都可以用唯識宗的學者--陳那
(`Dignaga`; A. D. 480-540),所發展出來的「因明學」
(`hetu-vidya`)來加以改寫。基本上,陳那的因明學,是從正理
理學派(`Nyaya`)的還邏輯而加以適當的修改得來的。依據陳那
的因明學,一個論證(`anumana`)必須具備三個命題,稱為「三
支」,它們是:做為結論的「宗」(`pratijna`);相當於小前提
的「因」(hetu);以及相當於大前提的「喻」(`udaharana`)。
因此,如果排除一些哲學的考慮之後,陳那的論證,相似於亞里
士多德的「定言三段論」;而在陳那,則稱之為「(為他人)立量」
(`parartha-anum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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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大正藏》卷30, pp. 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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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辨即採用陳那的三段論,來改寫《中論》的所有論證。因
此,後人稱他是中觀學派中的「自立論證派」(`Svatantrika`)
,意思是:自己構作論證(`svatantra-anumana`)以批判論敵的
學派。
但是,並不是每一個龍樹的後學,都贊同清辨的作法。月稱
(`Candrakirti`; A. D. 600-650)就是一個顯著的代表。他認為
清辨採用唯識宗的矛,攻擊唯識宗的盾,是龍樹的學說之所以受
到唯識宗批判的主要理由(2)。因此,他採用相似於西洋邏輯的
「歸謬法」(reductio ad absurdum),叫做「應成法」
(`prasanga`),來詮釋《中論》�堛漫狾魚袓牷C以致月稱被稱為
為是「應成論證派」(`prasangika`)。
穆諦(T. R. V. Murti)認為,清辨所代表的自立派,後來與
唯識宗合流,成為中觀學派的支流;而月稱的應成派,卻一直代
表著龍樹的真精神(3)。本文的第一個目的,試圖透過《中論》
的幾個主要論證,來探討龍樹所採取的「應成法」,到底和西洋
邏輯中的「歸謬法」,有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另外,包括穆諦在內的許多學者,都認為《中論》所採取的
「應成法」,是某一種意義的辯證法(dialetic)。這些學者大多認
為,龍樹利用應成法,除了批判他當時的一切學派之外,還企圖
顯示一種不是語言,也不是一般邏輯論證所能表達的真理。這些
學者明白地表示,在龍樹的哲學�堙A真理是存在的,只不過是無
法說出而已。本文的第二個目的,試圖對這種說法,做一全盤的
檢討。
二、《中論》�堛漸|句
「四句」(catuskoti),是《中論》�堻戔`見的一種論式。
李查•羅賓生(Richard H. Robinson)曾經從月稱的《明句論》
(`prasannapada`),選出底下一個顯著的例子:
一切實非實,亦實亦非實,非實非非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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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辨的三支立量,受到了唯識學者安慧(Sthiramati; A. D.
510-570)的強烈批判,也受到了中國唯識學者窺基(A. D.
632-682)的批判;詳下文。
3.參見Murti, T. R. V., The Central Philosophy of
Buddhism, Chap.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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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諸佛法(4)。
在這首詩頌中,出現了四個命題:(1)一切事物都是真實的;
(2)並非一切事物都是真實的;(3)一切事物都是真實的而且也並
非都是真實的;(4)並非一切事物都是真實的而且也並非不是都是
真實的。詩頌中還明白地說到這四個命題都是釋迦佛所親口宣說
的(5)。
李查•羅賓生把這四句,分別用P,非P,P且非P,非P且非
非P等四個句形表示。然後,他說:由於第四句的「非非P」等值
於P,因此,第四句與第三句是同一個句形,而且都違反亞里士
多德的「矛盾律」(Law of Non-contradiction)(6)。而□山雄
一更依據李查•羅賓生的這個結論斷言:龍樹所採用的四句,不
是一般的邏輯論式,而是「具有辯證法的性格」(7)。
李查•羅賓生和□山雄一的分析都是錯誤的,因為他們都不
附合《中論》的傳統註釋。《中論》青目(Pingala)釋對這四句
有底下的說明:
諸佛無量方便力。諸法無決定相,為度眾生,或說一切實
,或說一切不實,或說一切實不實,或說一切非實非不實
。一切實者,推求諸法實性,皆入第一義,平等一相,所
謂無相。如諸流異色異味,入於大海,則一色一味。一切
不實者,諸法未入實相時,各各分別觀,皆無有實,但眾
緣合故有。一切實不實者,眾生有三品,有上中下;上者
觀諸法相非實非不實,中者觀諸法相一切實一切不實,下
者智力淺故觀諸法相少實少不實;觀涅槃無為法不壞故實
,觀生死有為法虛偽故不實。非實非不實者,為破實不實
故,說非實非不實(8)。
在青目的這段說明�堙A第一句「一切實」被解釋成為解脫者
所體悟到的最高真理;第二句「一切非實」被解釋成為未解脫的
修行者所體悟到的次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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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見Robinson, R. H., Early "`Madhyamika`" in India
and China, p. 57 ff.又,這個例子相當《中論》第18品第8
頌 ;《大正藏》卷30, p. 24。
5.李查•羅賓生,以及史卻巴斯基(T. Stcherbatsky)、□山雄
一等人,都曾引證這四句是原始佛典--《阿含經》所本有的。
詳見上引羅賓生的著作, p.56. Stcherbatsky, Th., The
Conception of Buddhist "`Nirvana`", pp. 14-15,Samuel
Weiser, Inc., New York,1978;□山雄一《佛教中觀哲學
》, pp 83-85。
6.同註釋4所引書。
7.□山雄一《佛教中觀哲學》, p. 84。
8.《大正藏》卷30, p.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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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第三句「一切實非實」也被解釋成為未解脫的修行者(中、
下品眾生),所體悟的兩種道理;而最後一句「一切非實非不實」
被解釋成為第三句的批判,因此也是已解脫的上品眾生所體悟的
真理。青目的說明,明白地告訴我們,四句所闡示的道理,是佛
陀對不同的四種人或在不同的四種情況之下而發的「方便」說。
特別是李查•羅賓生認為違反「矛盾律」的第三句,「一切實」
是指涅槃無為法,「一切不實」是指生死有為法。因此,「一切
實」如果以P表示,無論如何,「一切不實」決不可以用「非P」
表示。這樣,第三句的「一切實不實」也就不會變成李查•羅賓
生所指出來的矛盾句了。因此,也更不可能得出□山雄一所說的
結論了。事實上,把四句看成是釋迦的「方便」說,不但是青目
的意見,而且也是清辨與月稱的共同看法;這一點,□山雄一已
經了解到(9),但他卻仍然掉入「龍樹採用辯證法」這個錯誤的
結論當中。
對於「四句」論式,李查•羅賓生又從月稱的《明句論》中
,摘出了底下的另一個例子(10):
若半天半人,則墮於二邊,常及於無常,是事則不然。
青目的《中論》釋,對這一首詩頌,有底下的說明:「若眾
生半身是天,半身是人,若爾,則有常(及)無常。半天是常,半
人是無常。」(11)這意思是:如果眾生的身體有一部分是屬於天
,有另一部分是屬於人,那麼,屬於天的那一部分是常�琲滿A屬
於人的那一部分則是不常�琲滿C李查•羅賓生依據這個註釋,把
「常與無常」這第三句,寫成底下的句形:有些x是A且有些x是
非A。他甚至從這第三句形,推廣到另外的三個句形,而成為底
下的四個句形(12):
所有x都是A
沒有x是A
有些x是A,而且有些x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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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參見□山雄一《佛教中觀哲學》, pp. 84-86。
10.同註釋4李查•羅賓生的著作, p. 57. 又,這個例子相當《
中論》27品17頌;《大正藏》卷30, p. 38。
11.《大正藏》卷30, p. 38。
12.同註釋4所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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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x是A,而且沒有x不是A
由於第四句形中的「沒有x不是A」,等值於「所有x都是A」
,因此,李查•羅賓生說,第四句形乃是亞里士多德邏輯中的E
、A兩命題的連言(conjunction);而第三句形則是I、O兩命題的
連言。
對於李查•羅賓生的這個分析,筆者無法苟同。這不但是因
為□山雄一再次地引用這種分析,來證明龍樹用了辯證法(13),
而且還因為種分析會導出矛盾。底下是詳細的說明:
「四句」,並不像前文所引證的兩個例子,都是釋迦用來肯
定某種意義的真理;相反地,有些時候,它也用來否定四種哲學
主張。例如《中論》25品22頌說:
一切法空故,何有邊無邊,亦邊亦無邊,非有非無邊(14)
。
青目對這首詩頌,有底下的註釋:「一切法、一切時、一切
種,從眾緣生故,畢竟空,故無自性。如是法中,何者是有邊?
誰為有邊?何者是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誰為非
有邊非無邊?....如是等六十二邪見,於畢竟空中皆不可得。」
(15)在這首詩頌中,四句是:(1)一切法皆有邊;(2)一切法皆無
邊;(3)一切法亦有邊亦無邊;(4)一切法非有邊非無邊。而青目
的註釋明白地告訴我人,這四句都屬於六十二種「邪見」當中,
因此也都在批判、否定之列。
但是,如果這四句真的像李查•羅賓生的分析那樣,可以分
別以A,E,I•O,以及E•A等四個句形來表示的話,那麼,矛盾
就會產生。為什麼?因為這四句的否定是底下的四個句形,而它
們是不一致的(不可同真的,inconsistent):
非A,非E,非(I•O),非(E•A)。
如果四句的否定是佛所說而且是不一致的,那麼,這等於說
,佛說了一個永遠不可能真的句子!對於中觀派的學者來說,李
查•羅賓生的分析,顯然是不可忍受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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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註釋9所引書,pp. 86-87。
14.《大正藏》卷30,p. 36。
15.同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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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查•羅賓生的錯誤,發生在他未曾檢驗,就無條件地採用
傳統邏輯,來分析龍樹的論式。在李查•羅賓生的分析�堙A四句
中的第三句是:「有些x是A且有些x不是A」。然而,第四句可以
像李查•羅賓生那樣,寫成「沒有x是A且所有x都是A」嗎?為了
回答這個問題,讓我們再回憶一下青目對本節所引第一首詩頌的
註釋:「非實非不實者(即第四句),為破實不實(第三句)故,說
非實非不實。」青目顯然把第四句看成是第三句的批判;因此,
第四句應該具有底下的形式:「並非有些x是A且並非有些x不是
A」。現在的問題是:這個句形與李查•羅賓生所說的第四句形
是不是等值?答案是:如果不採用傳統邏輯,那麼,二者並不等
值。在傳統邏輯中,底下都是有效的(valid)論證:
(1)非非P∴P;
(2)非(P且Q)∴非P或非Q;
(3)(非P)或Q∴若P,則Q;
(4)並非有些x是P∴所有x都不是P;
(5)並非所有x都是P∴有些x不是P。
細心地檢查,我人即可知道,李查•羅賓生的分析,必須預
設上面(1)--(5)這幾個傳統邏輯所承認的有效論證。例如,當他
說第四句�堛滿u沒有x不是A」等值於「所有x都是A」時,就用到
了(1),甚至還可能用到了(4)。現在,讓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在第
四句是不是等值於「並非有些x是A且並非有些x不是A」?我們發
現,在(1)--(5)的預設下,它們二者確實是等值的。
但是,(1)--(5)真的都是自明的(self-evident)嗎?傳統邏
輯沒有值得批評的地方嗎?我們發現,至少由布洛爾(L. E. J.
Brouwer)、海丁(A. Heyting)等人所發展出來的新邏輯--直覺主
義邏輯(intuitionistic logic),並不承認它們是自明的。在直
覺主義邏輯中,上面的(1)、(2)、(5)都不成立(16)。因此,如
果按照青目註釋,四句中的最後一句是「並非有些x是A且並非有
些x不是A」,應該在直覺主義邏輯中等值於「所有x都不是A且所
有x都是非非A」,卻不等值於李查•羅賓生所說的「所有x都不
是A且所有x都是A」;因為「非非A」,在直覺主義邏輯中,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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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詳見Heyting, A., Intuitionism: An Introduction, pp.
99-105, North-Holland Pub. Co., Amsterdam,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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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值於A。這樣,李查•羅賓生的分析所引生的矛盾,即可
解消掉。
直覺主義邏輯,主要是建立在傳統亞里士多德邏輯的懷疑上
。亞里士多德邏輯,把排中律(Law of Excluded Middle)--「P
或非P」視為自明的真理,連帶著,上面的(1)也成為有效的論證
。但是,直覺主義的邏輯家卻認為,當P是一個全稱命題
(universal proposition),而且討論界域(domain of
discourse)是一個無限集合(infinite set)時,排中律變成不是
自明的定律,連帶著,上面的(1)也成為可疑的論證。因此,直
覺主義的邏輯家,堅持放棄可疑的排中律與論證(1)等傳統邏輯
中所承認的定律和推論(17)。
然而,《中論》�堛瑤蛈﹛A是不是可以了解成直覺主義式的
論證呢?我人沒有更多的文獻,可以用來支持這種「附會」;我
人只能說,龍樹有很濃厚的直覺主義傾向。傳統邏輯�堛滷々井�
,基本精神乃在肯定:任一個命題P,及其否定句「非P」,必須
要有一個成立。但是,《中論》�堛熙\多詩頌,明顯地都在否定
這種信念;例如,第25品第17、18兩頌,就是最好的例子:
如來滅度後,不言有與無,亦不言有無,非有及非無。如
來現在時,不言有與無,亦不言有無,非有及非無(18)。
這兩首詩頌當中,P是「如來滅度(逝世)以後,如來是存在
的」或「如來還未滅度以前,如來是存在的」;而「非P」則是
這兩句的否定。頌文明白地說到P不成立,「非P」也不成立;也
就是說,傳統邏輯中的排中律,對於如來的存在與否,完全適用
不上。青目的註釋,可以讓我們更清楚地了解這點:
若如來滅後,若現在,有如來亦不受,無如來亦不受,亦
有如來亦無如來亦不受,非有如來非無如來亦不受。以不
受故,不應分別涅槃有無等(19)。
穆諦也看出龍樹不認同排中律,雖然他從《中論》中摘出的
例子大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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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同前書, Chap. I。
18.《大正藏》卷30, p. 35。
19.同前書,
pp.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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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恰當的(20)。穆諦甚至極盡無情地攻擊排中律;他說:
排中律預設了某種形式的全知,還從我人的無知騙取本錢
。聲言兩種可能已經窮盡論域(universe of discourse)
中的所有情況,而且聲言再也沒有第三種可能,這種說法
永遠不能夠從所聲言的兩種可能得知它的正確性(21)。
穆諦還認為,像排中律這樣的「量」(即得到知識的準則,
`pramana`),具有兩種角色,一方面它是用來做為正確知識的判
準,二方面本身也可以成為知識的對象。就第二個角色來說,排
中律或「量」成了理性所要探求的對象。排中律或其他的「量」
,既然成了理性所要探求的對象,那麼,我人就可以追問:排中
律或「量」是自明的嗎?可靠的嗎?然而,事實上,「實在論者
有他們自己的邏輯,觀念論者有他們另外一套不同的邏輯」(22)
,排中律或其他的「量」,怎麼可能是自明的或是完全可靠的?
他下結論說:「堅持無條件地接受『量』或其他獲得知識的準則
,實際上是獨斷主義為了壓抑批判主義或辯證法的一種詭計。」
(23)
穆諦對於排中律和其他「量」的批判,或許不是《中論》所
本有的,但是,如果我們把他的分析拿來和直覺主義邏輯相比較
的時候,我們即可肯定他有幾分道理。可惜的是,他把龍樹的方
法論,沒有反省地當做是某種意義的辯證法;這正是筆者所無法
苟同的。有關這點,將在下文詳細討論。
在還未討論《中論》是否像穆諦所說的,採用了辯證法之前
,讓我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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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穆諦在證明龍樹否定排中律時,引用了《中論》1品1頌,1品
3頌,以及第2品中有關來與去(運動)的詩頌。這些例子雖都
可以證明龍樹否定每一個選言命題(disjunctive
proposition)當中的每一個選言項(disjunct),但是,由於
選言命題當中的選言項並不一定窮盡所有可能的情形,因此
這些例子不能用來證明龍樹否定排中律。例如《中論》1品1
頌中的最後一句--「不來亦不去」,與它對應的選言命題是
「x來或x去」,其中的選言項有兩個:「x來」,「x去」。
這兩個選言項並沒有窮盡x的所有狀況,因為x還有不是來也
不是去的靜止狀況。因此,當龍樹否定「x來」與「x去」這
兩個選言項,而成為頌文中的「不來亦不去」時,可能會得
到第三種狀況的「x靜止不動」。從龍樹的頌文看來,他並沒
有明言不可能(當然,他在其他的頌文當中也否定了「靜止」
的真實性),因此,就這個例子看來,龍樹並沒有否定排中律
。參見Murti, T. R. V., The Central Philosophy of
Buddhism, Chap. Ⅵ, Sec. Ⅲ。
21.Ibid., p. Lines 12-15。
22.Ibid., p. 152, Lines 2-3。
23.Ibid., pp. 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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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看另一個與「四句」相干的傳統推論規則--雙重否定律(Law
of Double Negation)雙重否定律的標準形是:從P可以得到「非
非P」;反之,從「非非P」可以得到P。前文已經說過,直覺主義
的邏輯家,雖然接受從P到「非非P」的推論,卻不接受從「非非
P」到P的推論。而龍樹呢?從《中論》的詩頌看來,龍樹每當說
到「非非P」時,從來不曾把它簡化為P;「四句」中的第四句就
是一個顯然的例子。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龍樹對於雙重否定
律的了解,也有濃厚的直覺主義的傾向。
事實上,印度的幾個主要學派,都把「非有」(不存在,
`abhava`),當做某種意義的真實。正理學派(`Nyaya`)的學者瓦
沙耶那(`Vatsyayana`),把「非有」(例如瓶子的不存在)稱為「
能分別之於所分別的存有」(`visesya-visesana-bhava`);它是
某種意義的「有」(存在,`bhava`),可以經由我人的感官而知
覺到(24)。勝論學派(`Vaisesika`)也把「非有」當做某種真實
的事物,而列入七種「句義」(即實體,`padartha`)之中(25)。
另外,彌曼沙學派(`Mimamsaka`)的主要學者,例如鳩摩利拉巴
達 (`Kumarila-bhatta`)的信徒們,也都認為「非有」雖然有些
是主觀的,卻也有一些具有外在客觀性(26)。由此可見,「非有
」或「不存在」,一直被印度的某些學派看成是某種意義的「有
」(存在)。因此,如果把「非有」用「非P」表示,那麼,在這
種奇怪的理論中,「非非有」(亦即「非非P」)只是一重否定--
某種存在的否定,決不可視為存在之否定的否定。這樣一來,「
非非有」或即「非非P」,也就不可單純地視為「有」或P的同義
語了。把「非有」看成某種「有」既然是印度學界的普遍現象,
那麼,《中論》�堛滿u四句否定」的最後一句,未嘗不是為了否
定這種意義的「非有」。
總之,李查•羅賓生對於「四句」的分析,必須預設傳統邏
輯�堛滷々井蓱M雙重否學律(即「非非P」等值於P)。他對四句的
批判及其衍生的矛盾,也是從這個預設而來的。而□山雄一更以
李查•羅賓生的分析做基石,進一步斷言龍樹的論式不是一般的
邏輯,而是辯證法。這些說法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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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參見Stcherbatsky, F. Th., Buddhist Logic, Vol. one,
pp. 387-388。
25.參見Chatterjee, S. & D. Datta, An Introduction to
Indian Philosophy, pp. 240-243, Ed. 6, 1960。
26.同註釋24所引書, pp. 388-389。
262頁
,因為這些說法的立足點--排中律和雙重否定律,在龍樹的《中
論》�堥瓣ㄕ言腄C
三、《中論》�堛瑰釵並猁k
除了「四句」論式之外,《中論》還採用了「應成證法」
(`prasanga-anumana`)。應成證法是某種形式的歸謬證法
(reductio ad absurdum)。在印度,類似應成法的是「思擇」
(tarka)。思擇,是古代中國佛教徒的譯名,意思是論理學或邏
輯;這也許是「思擇」一詞最原始的用法,因為古老的佛經和史
詩--「摩訶婆羅多」(`Maha Bharata`),已經出現這種意義的「
思擇」。把tarka譯成「思擇」並不足以顯示它的意義。巴林加
(S. S. Barlingay)說,tarka一詞至少有三個意思:(1)論理學
或邏輯學(`anviksiki`),即佛經或摩訶婆羅多的用語;(2)比量
(即邏輯中的「論證」或「推論」,`anumana`);(3)歸謬證法
(`vyapyaropena vyapakaropah`)(27)。tarka的第(3)種意義,
首次出現在正理學派的「正理經」(`Nyaya Sutra`)。正理經的
作者喬達摩(Gotama),一般相信是釋迦稍後的學者。而活躍在第
四世紀的正理派學者瓦沙取那(`Vatsyayana`),在其有名的「正
理經註」(`Nyaya Bhasya`)之中,還沒有把做為歸謬法的tarka
,列入獲得知識的方法之一(28)。龍樹是第二、三世紀的佛教學
者,較瓦沙耶那稍早,因此,即使龍樹知道tarka,也不一定善
於應用。所以,□山雄一說,龍樹的方法論可能源自希臘的論理
學。他還說,佛護(`Buddapalita`; A. D. 470-540)--一個比龍
樹晚了兩、三百年的中觀派學者,才是第一個把龍樹的論式改成
歸謬證法或「應成法」的人(29)。
然而,龍樹真的不曾採用tarka或歸謬證法嗎?這是值得探
究的問題。依據巴林加的研究(30),做為歸謬證法的tarka,常
常以「如果非q,則非p」的形式出現;其中,q是構作論證者的
主張,而p是某一已知的事實。例如,某甲看到遠山有煙,然後
推知遠山有火;此時某乙懷疑地說:「你
──────────────
27.參見Barlingay, S. S., A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dian Logic,pp. 119-121。
28.Ibid., p. 120。
29.□山雄一《佛教中觀哲學》,pp. 110-112。
30.同註釋27所引書,p. 63, Lines 7-8。
263頁
怎麼知道遠山有火?」;而某甲利用tarka回答說:「如果遠山
沒有火,那麼,遠山怎麼會有煙?」從這個常被正理學派引用的
例子看來,所謂的tarka,的確相似於西方邏輯中的「歸謬證法
」。而龍樹的《中論》有這種論式嗎?答案是肯定的。《中論》
24品共有四十首詩頌,其中第20、21、33、39頌明顯地是tarka
的應用,另外,3品2頌,8品4-6三頌,11品2頌,15品5頌,20品6
、16兩頌,21品8頌,22品3-7頌,23品12、16頌、25品2頌,27
品20頌,也都明顯地用到了tarka。而9品2頌,當龍樹重述其他
學派的論證時,也明顯地用了tarka。因此,把龍樹的歸謬證法
看成是源自布臘的邏輯,而不是印度所本有的說法,無疑地是一
種錯誤。為了更清楚地了解龍樹所採用的tarka,讓我們看看《
中論》8品4-6頌這個例子(31):
若墮於無因,則無因無果,無作無作者,無所用作法。若
無作等法,則無有罪福,罪福等無故,罪福報亦無。若無
罪福報,亦無有涅槃,諸可有所作,皆空無有果。
這是龍樹批判「無因生」(偶然論)的三首詩頌。青目對這三
首詩頌有底下的註釋:
若墮於無因,一切法則無因無果。能生法名為因,所生法
名為果。是二即無。是二無故,無作、無作者,亦無所用
作法,亦無罪福。罪福無故,亦無罪福果報及涅槃道。是
故不得從無因生(32)。
依照青目的註釋看來,《中論》的這三首詩頌,的確用了正
理學派的tarka。為了更清楚地顯示這點,我們把這三首詩頌改
寫成底下的論證:
如果無因生(偶然論)成立,那麼,因果律即不成立。(世
界上就沒有行為、行為者、以及所行的事物。)如果因果
律不成立(亦即沒有行為等等),那麼,世界上就沒有罪與
福的存在。如果世界上沒有罪與福的存在,那麼,世界上
也就沒有罪報與福報。如果世界上沒有罪報與福報,那麼
,世界上就沒有解脫者所證得的涅槃;換句話說,任何的
行為都不會有結果。(但是,事實上並不是任何行為都不
會有
──────────────
31.《大正藏》卷30, p. 12。
32.同前書。
264頁
結果。可見無因生不成立。)
在這個論證中,最後括弧�堛漕漭y是龍樹《中論》所沒有的
(這正顯示它的tarka原形),卻明顯地出現在青目的註釋之中。
如果我們把這個論證的形式(form)寫在底下,我們更可以看出龍
樹確實用了tarka:
如果p,則非q;
如果非q,則非r;
如果非r,則非s;
如果非s,則非t;
(非非t;
所以,非p。)
在這個含有五個前提的論證當中,顯然,第二、三、四等三
個前提都是tarka。
如果像巴林加所說的,tarka的形式是「如果非q,則非p」
,那麼,龍樹的《中論》還不只用到tarka。《中論》另外一種
更常用的論式是:如果p,則q;非q;所以非p。這相似於西洋邏
輯中「否定後件律」(Modus tollendo tollens)。例如,《中論
》1品14頌說:
若謂緣無果,而從緣中出,是果何不從,非緣中而出?
(33)
我們可以把這首詩頌改寫成底下,以便顯示它的邏輯結構:
如果原因產生結果的時候,結果不存在於原因之中,那麼
,這個結果也應該從不是原因的其他事物產生才對。(但
是,事實上結果只能從原因產生而不能從不是原因的其他
事物產生。可見,因生果時,果不存在於因中的說法是錯
誤的。)
這個論證是用來破斥「因中無果論」的。它的論證形式
(argument form)與其說是歸謬證法,不如說的「否定後件律」
還來得比較相似。
從以上的分析看來,龍樹的論式,不管是正理派所採用的
tarka或西洋邏輯的否定後件律,都不是嚴格意義的歸謬證法。
(tarka也是某種形式的否定後件律。)比較像是歸謬證法的例子
,也許不是《中論》所可找到的,但是卻可以在龍樹的其他著作
當中找到。《十二門論》第二門,在批判「
──────────────
33.同前書,p. 3。
265頁
共生」(因中亦有果亦無果)的主張時,曾有底下的一段說明:
若謂因中先亦有果亦無果而果生,是亦不然。何以故?有
無性相違故。性相違者,云何一處?....是故因中先有果
先無果,二俱不生(34)。
為了更清楚地了解這個論證的形式,我們把它改寫成底下:
如果原因產生結果的時候,結果一方面已經存在於原因之
中,另一方面結果又不存在於原因之中,那麼,我們就得
到了一個自相矛盾的情形,亦即:原因之中已經有果而且
並不是原因之中已經有果。這種矛盾是不可能存在的,因
此,因生果的時候,一方面果已存在於因中,另一方面果
又不存在於因中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
顯然,這個論證具有底下的形式,它比前面所引證的任何例
子都更像是歸謬證法:
如果p,則q且非q;
所以,非p。
龍樹之後的中觀學派,如前文所說,分裂成為兩派:嚴守龍
樹歸謬證法的是「應成派」,佛護、月稱,還有恐怕比這兩人更
早的青目,是這一派的代表;另一派是放棄龍樹的歸謬證法,改
採陳那因明學的「自立派」,以清辨(分別明)為代表。對於佛護
、月稱的歸謬證法(應成證法),筆者不想多說,因為,一方面我
們已從《中論》的例子當中熟知這種論式,另一方面,李查•羅
賓生和□山雄一的著作當中也已有詳細的引證(35)。筆者所關心
的是:自立派的論證,是否能做為《中論》的最佳註釋?為了回
答這個問題,讓我們舉一個例子。清辨的《般若燈論釋》一品,
在註釋《中論》1品3頌中的「不他生」(因中無果論)時,採用了
陳那的三段論法,構做了底下的一個論證:
第一義中,他緣不能起眼等入。何以故?以他故。譬如經
等(36)。
陳那因明學中的論證,依次序,具有宗(結論,
`pratijna`)、因(小前提,hetu)、(大前提,`udaharana`)等三
種「支分」(部分,avayavas)
──────────────
34.同前書,p. 162。
35.參見Robinson, R. H., Early "`Madhyamika`" in India
and China, Chap. Ⅱ;□山雄一《佛教中觀哲學》,三章
。
36.《大正藏》卷30, p. 52。
266頁
。現在,為了說明的方便,讓我們把上面那個論證,依照喻、因
、宗的次序,改寫成底下的定言三段論(categorical
syllogism):
所有與視覺器官具有不同本質的事物,例如絲線(經),都
不是視覺器官產生的原因;
所有與視覺器官不同的事物(他緣),都與視覺器官具有不
同的本質;
因此,依照最高的真理(第一義)看來,所有與視覺器官不
同的事物,都不是視覺器官的產生原因。
在這個定言三段論中,結論出現了「依照最高的真理看來」
一詞。如果我們把它刪去,顯然,這是一個有效的(valid)論證
。反之,如果我們不刪除這一詞,結論即變成底下的條件句:
如果我們是依照最高的真理來討論問題,那麼,所有與視
覺器官不同的事物,都不是視覺器官的產生原因。
這樣一來,清辯的論證並不是有效的定言三段論,而是無效
的(invalid)論證。
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到底可不可以把結論前的那一詞刪去?
答案是否定的。這就牽涉到什麼是「最高的真理」?《中論》24
品8-10頌,把「諦」(真理,satya)分成兩種:(1)世俗諦
(`lokasamvrti-satya`),亦即依語言、思惟(`samvrti`)而獲得
的真理(37);(2)第一義諦(又譯為真諦或勝義諦,
`paramartha-satya`),亦即最真實的真理(38)。清辨《般若燈
論釋》品24,對龍樹的「二諦」論,曾有底下的註釋:
世俗諦者,一切諸法無生性空,而眾生顛倒故妄生執著,
於世間為實。諸聖賢了達世問顛倒性故,故一切法皆空無
自性,於聖人是第一義諦(39)。
這是把世俗諦解釋成未解脫的凡夫所了解的真理,這種真理
以為「世間為實」(世間的事物本質上都是實有而不空的)。而第
一義諦則解釋成已解脫的聖人所了解的真理,這種真理以為「一
切法皆空無自性」(世間的事物
──────────────
37.`samvrti`一詞的意義非常曖昧,□山雄一《佛教中觀哲學》
pp. 95-97,曾對各種定義做了詳細的批判。目前我們所採用
的定義,即是他所採用的。
38.參見《中論》24品8-10頌;《大正藏》卷30, pp. 32-33。
39.《大正藏》卷30, p. 125。
267頁
本質上都不實在的、空的)。由這種解釋看來,在世俗諦中成立
的命題,不一定會在第一義諦之中成立;反之,在第一義諦當中
成立的命題,同樣也不一定會在世俗諦中成立。因此,前文所學
的那個論證的結論,我們決不可把加在它前面的那一詞刪去。
也許有人會說,只要把上面那個論證的第二個前提(因,小
前提),變成底下的條件句,那麼,清辨所犯的錯誤即可解除:
如果我們是依照最高的真理來討論問題,那麼,所有與視
覺器官不同的事物,都與視覺器官具有不同的本質。
但是,這個條件句是一個假的命題;因為,在最真實的真理
(第一義諦)之中,任何事物都不存在(空),其中沒有所謂「不同
的事物」或「不同的本質」之分。例如,《大般若經》卷59即說
:「空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別異之相。」(40)類似的情形,
也發生在第一個前提(喻,大前提)上;因為在第一義諦之中,並
沒有「不同本質」的事物,這樣,「與視覺器官具有不同本質的
事物」一詞,即成沒有意義的語詞。因此,無論如何,清辨的結
論必須加上「依第一義諦看來」一詞;而兩個前提,無論如何都
不能加上「依第一義諦看來」一詞。這變成了清辨無法解消的困
難。
有關這點,早在月稱的《明句論》中就有詳細的敘述。月稱
的批判,用現代的邏輯術語來說,乃在他認為清辨犯了「歧義的
謬誤」(fallacies of ambiguities)。就任何一個「三支立量」
(定言三段論)來說,其中的「有法」(小詞,` paksa`)乃是「能
別法」(大詞,`sadya`)所要描述的對象。依據三支立量的規則
,出現在因支(小前提)中的有法,與出現在宗支(結論)中的有法
,必須具有相同的意義;也就是說,小詞的兩次出現決對不能是
歧義的,--用月稱的話說,小詞必須是「兩定共極成」的。類似
地,「法」(大詞,`sadhya`)的兩次出現,也必須是沒有歧義的
,--月稱所謂的「兩家共許」。《明句論》的這些說明,都被宗
喀巴(`Tson-K'a-pa`)--一位活躍於14-15世紀的西藏大學者,引
述在他的偉大作品《菩提道次第廣論》(Lam-rim-chen-po)當中
:
有法(小詞)乃是立敵二家觀察能別法(大詞)之所依,必須
兩家共
──────────────
40.《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59;《大正藏》卷5, p. 332,
11-12行。
268頁
極成故。如其有法必須共許,如是其法(大詞)亦須共許
(41)。
另外,三支立量的喻支(大前提)所提出的喻,月稱說,也必
須是討論問題的雙方(立敵二家)所共同認為妥當的比喻;也就是
說,大前提必須是兩方所承認為真的命題。所以月稱又說:「又
於成立所立之前(又於構作定言三段論之前),於所立喻先須極成
(比喻必須兩方共同承認)。」(42)但是,清辨的三支立量是不是
遵守這個規則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清辨的《大乘掌珍論》
卷上,就有一個備受攻擊的論證:
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無為無有實,不起似空華(43)
。
這首詩頌的前兩句,可以改寫成為底下的三支立量:
所有依靠某些條件而產生的事物(緣生法),例如魔術(幻)
,都是不真實的(空)。除了虛空、涅槃等沒有變化的事物
(無為法)之外,其他所有會變化的事物(有為法),都是依
靠某些條件而產生的事物。因此,就最真實的道理(真性
,即第一義諦)來說,所有會變化的事物都是不真實的。
在這個論證之中,除了觸犯前文所說的所有謬誤之外,還觸
犯了另一個謬誤:月稱所說的「喻不極成」,亦即大前提並不是
論敵所承認為真的命題。就清辨自己的註釋看來,這個論證是針
對唯識宗而發的(44)。唯識宗把緣生法稱為「依他起相」
(paratantralaksana)。按照唯識的經論所說,包括魔術在內的
依他起相是不空的,因為它們是一切執著、煩惱--所謂「遍計所
執相」(parikalpitalaksana)的產生基礎。例如,唯識宗的經典
之作--《解深密經》卷二就說,如果以為依他起相是空的,那麼
就是「誹撥遍計所執相」,這樣,就會「退失智慧」、「退失廣
大無量善法」(45)。
既然緣生法(依他起相),在唯識宗看來是不空的,那麼,清
辨針對唯識宗的這個論證是失敗的,因為它的大前提(喻支),根
本是唯識宗所不承認的命題。所以,月稱批評清辨的三支立量,
不但犯了前文所說的宗不成、
──────────────
41.宗喀巴《菩提道次第廣論》卷21, p. 16(下)。
42.同前書, pp. 16 (下)-17(上)。
43.《大正藏》卷30, p. 268。
44.參見前書, p. 268(下),第二大段論文。
45.參見《大正藏》卷16, pp. 695-696。
269頁
因不成的兩種過錯,還犯了目前所說的喻不成過(46)。
不但中觀學派內的學者,像月稱,反對清辨的三支立量,而
且,中觀學派之外的唯識宗學者,也看出了清辨的錯誤(47)。在
中國,窺基的《成唯識論述記》,處處說到了清辨的困難;例如
卷一,首先描述清辨的主張說:「清辨計言:『若論世(俗)諦,
心、境俱有;若依勝義(諦),心、境俱空。』」(48)這是說,清
辨以為:在世俗諦(言語、思惟的世界)之中,內在的精神(心)與
外在的現象(境)都是實有的;但是,在勝義諦(最高的真理)之中
,內在的精神與外在的現象都是空而不實的。描述了清辨的主張
之後,窺基接著又說:
彼(清辨)立量(構作論證)云:『汝(唯識宗)之內識,如境
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諦外境許有,今
就中道無,自違失。又,《(大乘)掌珍(論)》中,依勝義
諦,說:『有為、無為並是空』等,皆如彼說(49)。
窺基的這段話,是註釋《成唯識論》卷一中的一句論文:「
或執內識如境非有」(50)。在這段話�堶情A窺基批判了清辨的三
個論證。後兩個出現在《大乘掌珍論》中,前文已經討論過了。
另一個諒想是《般若燈論釋》之中的論證,它可以改寫成底下的
形式:
凡是認知的對象,例如唯識宗所說的外在現象,都是空而
不實的;唯識宗所說的內在精神體,是認知的對象之一;
所以,就最高的真實來說,唯識宗所說的內在精神體,是
空而不實的(51)。
對於清辨的這個論證,窺基的批判只有簡短的一句:「清辨
俗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無,自違失。」這個批判是針對喻支(
大前提)而發的。窺基
──────────────
46.同註釋41所引書,卷21, p. 17(上)。
47.例如安慧(Sthiramti; A. D. 510-570)的《大乘中觀釋論》
卷一,《大正藏》卷30, p. 137(上), 3-14行,就曾批判
本文所引《般若燈論釋》之中的那個論證。安慧的批判與月
稱完全相同。月稱稍後於安慧,因此,月稱的批判,可能源
自安慧的批判。另外,安慧的批判,在□山雄一《佛教中觀
哲學》pp. 119-120,有詳細的展開。
48.《大正藏》卷43, p. 236(中)。
49.同前書, p. 236(下)。
50.同前書。
51.結論中,原文沒有「就最高的真實來說」一詞。但是,在所
有三支立量的結論,都加上這一詞,乃是清辨論證的特色。
所以,在這個例子當中,我們也把它加上去。參見□山雄一
《佛教中觀哲學》, p. 117。
270頁
以為清辨一方面從世俗諦的觀點,說外在的現象(外境)是實有,
另一方面又從中道(勝義諦)說它們是空而不實;這是自相矛盾的
。筆者以為,這個批判是不公平的,因為窺基並沒有說出為什麼
主張世俗諦有而勝義諦無就是矛盾。但是,窺基的批判使我們再
次回想到月稱的批判,因為這個論證的大前提,再度說到了「
依他起相」--外境等認知對象,它們是唯識宗所認為不空的。
總之,清辨是澈底失敗了。那麼,與他對應的「應成派」,
應該成為龍樹的最佳詮釋者才對。但是,□山雄一卻有不同的意
見;他和其他大部分的學者一樣,以為龍樹所採取的論式,並不
是一般的形式邏輯,而是辯證法。龍樹真的用了辯證法嗎?這是
我們所最關心的問題。
四、龍樹的《中論》用了辯證法嗎?
《中論》�堛滿u四句」,並不像李查•羅賓生等所說的,是
一種辯證法;這已在前文說過。《中論》1品3頌,是另一個與「
四句」非常相似(卻不相同)的例子:
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52)
。
這是龍樹證明「不生」(沒有生起變化,`anutpada`)的一個
論證。在這個論證當中,龍樹把「生」(`utpada`)分成四種:(1
)自生,自己生起自己,這是「因中有果論」;(2)他生,由不同
於甲物的其他乙物生起甲物,這是「因中無果論」;(3)共生,甲
物由甲物以及不同於甲的乙物生起,這是「因中亦有果亦無果論」
;(4)無因生,甲物沒有任何原因而生起,這是「偶然論」。從這
首詩頌的文意看來,龍樹顯然以為這四種生已經窮盡所有生起變
化的可能。而且,龍樹把這四種生一一否定,然後推論到「無生」
(沒有生起變化)的結論。
龍樹的《中論》並沒有證明何以「不自生」乃至何以「不無
因生」。(雖然在青目及其他人的註釋之中,都一一加以詳註。)
但是,龍樹的《十二門論》之中,卻對這四種不生,一一用歸謬
證法(或相似於歸謬證法的tarka及「否定後件律」)加以證明;
有關這點,前文已有例證說明。證完了四種不生之後,龍樹緊接
著說:
──────────────
52.《大正藏》卷30, p. 2。
271頁
是故先因中有果亦不生,無果亦不生,有無亦不生。(無
因亦不生。)理極於此,一切處推求不可得,是故果畢竟
不生(53)。
從以上的說明我們知道,龍樹的證明「不生」,採取了「兩
難式」(dilemma)或即「窮舉證法」(proof by cases);它的形
式如下:
如果P,則:Q或R或S或T;
如果Q,則X;
如果R,則X;
如果S,則X;
如果T,則X;
(並非X;)
所以,非P。
其中,P代表「生是真實的」一句;Q、R、S、T分別代表「
自生是真實的」乃至「無因生是真實的」;而X代表矛盾的命題(
例如「因中已經有果而且並不是因中已經有果」),或者代表一
個與事實相反的命題(例如「絲縷可以生出車、馬」)(54)。
從龍樹證明「不生」的這個例子看來,龍樹的論證用了歸謬
證法、窮舉證法、以及與歸謬證法相似的tarka;甚至還用了「
否定後件律」,一種很像tarka,也很像歸謬證法的推論規則。
《中論》的註釋者--佛護,當他註釋這四種不生時,也有類
似以上的證明法(55)。現在,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在他如何證明「
不自生」上:
事物不由其自體生。這是由於其(第二度)的生起是無用的
東西,又由於這會導致無限地、不斷地生的錯誤(56)。
這是典型的應成證法。但是,□山雄一卻說:「此中卻有困
難的地方。」(57)因為,這表示:「佛護即間接地主張(一)、事
物不由自體生起,換言之,由其他東西(自他兩者又或無因)而生
起、和(二)、事物的生起是有用的....
──────────────
53.《十二門論》門二;《大正藏》卷30, p. 162.其中,「無
因亦不生」一句原文從缺;但是,就其文意,應該加進去。
54.參見《十二門論》門二;《大正藏》卷30, pp. 160-162。
55.參見□山雄一《佛教中觀哲學》,pp. 113-114。
56.同前書, p. 114, 1-2行。
57.同前書, 9-10行。
58.同前書, 12-13行。
272頁
....。」(58)□山雄一接著下結論說:「這樣理解(《中論》)的
佛護,即與龍樹的真意相背。」(59)換句話說,他以為佛護等所
代表的應成派,與清辨的自立派,都沒有正確地理解龍樹。因此
,他對這兩大中觀學派的總結論是:
如上面所見到的那樣,把龍樹的論理換寫成定言論證式的清
辨的努力,與以歸謬法作為武器的佛護的努力,同歸於不成
功。龍樹的本體的論理是不能以現象的論理來寫的。倘若要
以後者的立場來理解,則必須說龍樹的論理其自亦是謬誤。
因此,《中論》的論理並不依形式論理,應當把它作為辯證
法來理解(60)。
□山雄一的結論有三:(1)自立派失敗了;(2)應成派失敗了
;(3)因為自立、應成兩派都失敗了,所以龍樹的《中論》用了
辯證法。對於(1),筆者完全同意;對於(2)、(3),卻不敢苟同
。
就(2)來說,□山氏的分析完全錯誤。首先,拿龍樹與應成
派來說,前文已經說過,二者的方法論完全相同;他們都用了分
類證法、歸謬證法、以及相似於歸謬證法的tarka和否定後件律
。其次,前文所引述的,□山氏對佛護的批判,也完全是無稽之
談。因為,一方面,佛護的那個論證,在龍樹的《十二門論》也
出現過;另一方面,□山氏對那個論證的分析,有些是他對邏輯
的誤用,有些則是基於排中律的預設。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十二門論》門二,龍樹證明「不自生」時,有底下的論證
:
若果因中先有而生,是則無窮。如果先未生而生者,今生
已復應更生。何以故?因中常有故。從是有邊復應更生,
是則無窮。....是故先有而生,是事不然(61)。
這是說:如果自生,則會有無窮的的過錯;所以不自生。龍
樹又說:「復次,有已先成,何用更生?如作已不應(更)作,成
已不應(更)成。是故有法不應(更)生。」(62)這是說:如果自生
,則第二度的生起(更生)是沒有用、沒有意義的;所以不自生。
從《十二門論》這兩段話可以證明,佛護的論證不過是這兩段話
的結合或翻版,並不是他自己的新創。□山氏說佛護「與龍樹的
真意相背」,那只能證明□山氏沒有注意到這點而已。
──────────────
59.同前書, 14行。
60.同前書, p. 120, 6-9行。
61.《大正藏》卷30, p. 160(中), 21-26行。
62.同前書, p. 160(下), 6-7行。
273頁
其次,□山氏對佛護那個論證的兩點批評也是值得商榷的,
因為這兩點批評,不是邏輯的誤用,就是必須預設傳統邏輯�堛�
排中律。□山氏的第(一)點批評是:因為佛護證明了四生中的第
一生(自生)不成立,所以佛護等於主張四生中的另外三生之一。
就這第(一)點批評來說,完全是□山氏誤用了一個邏輯規則--「
否定肯定律」(Modus tollendo pollens)。因為,如果我們把四
生分別用Q-T來表示,那麼這四種可能的生可以寫成底下:
Q或(R或S或T)。
此時,佛護利用應成法否定了Q,佛護一定會利用「否定肯
定律」而主張「R或S或T」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R或S或T」
可能是一個矛盾句,例如「(A且非A)或(B且非B)或(C且非C)」,
也可能是個與事實相反的假命題,例如「絲縷可以生出車來,或
絲縷可以生出馬來,或絲縷可以生出飲食來」。佛護在否定Q之
後,不可能笨到又去認同一個自相矛盾或與事實相反的假命題。
佛護和龍樹一樣,只想在四種所有的可能之中,一一指出它們的
荒謬,而不相提出自己的任何主張。穆諦說得好:「中觀學派則
(與其他學派)不同,它並不主張任何理論以取信於論敵。它不相
信有什麼理由或事例可以是真實的。因此,中觀學派所致力的,
僅僅限於利用論敵所信服的原理和主張,來導出論敵的荒謬。」
(63)
□山雄一對佛護的第(2)點批判是:因為佛護的論證從自生
的假設推論到(第二次的)生起是無用的,所以佛護間接地主張(
第二次的)生起是有用的;而這與龍樹的主張互相矛盾。□山氏
的這個批評顯然預設了傳統邏輯中的排中律。而前文說過,排中
律在龍樹的《中論》之中並不成立,--龍樹有很明顯的直覺主義
傾向。因此,用這樣一個中觀學派所不同意的邏輯律則來批判中
觀學派的學者,難免是一種錯誤。尤有進者,當一個命題的主詞
(subject)是不存在的事物,那麼,不管它的賓詞(predicate)是
什麼,都是沒有意義的命題,因此也都不能說它為真。穆諦就曾
經舉過兩個例子,其中第一個是:
(1)3與4之間的整數是質數;
(2)3與4之間的整數不是質數。
依據排中律,(1)與(2)之中必須有一個成立;但是,事實上
它們都沒有意
──────────────
68.Murti, T. R., The Central Philosophy of Buddhism,
p.145, Line 8-14。
274頁
義,也沒有真假,因為它們的主詞--「3與4之間的整數」一詞,
根本無所指(64)。
穆諦的第二個例子是佛教經論之中常見的例子;一個人誤把
繩子當成蛇;這時候的蛇,我們不能說牠「生」或「不生」,因
為牠根本不存在(65)。
穆諦的論證應該是有所本的,雖然他並沒有說出來。《大品
般若經》卷4品11有底下的一段經文:
佛告須菩提:『於汝意云何?幻,有垢有淨不?』(須菩
提言:)『不也,世尊!』
(佛言:)『須菩提!於汝意云何?幻,有生有滅不?』
(須菩提言:)『不也,世尊!』(66)
這段經文明白地告訴我們:對空幻不實的事物來說,不可以
用垢、淨、生、滅等任何概念來描述它。所以,龍樹的《大智度
論》卷(44),在註釋這段經文時說:「若(某一法)不異(幻),是
法即是空,入不生不滅法中。」(67)這些經文和論文、可以證明
穆諦的解釋合乎龍樹的精神。
總之,□山雄一對應成派的批判,以及對龍樹思想的理解都
是有待商榷的。他的錯誤發生在他誤用邏輯規則和輕信中觀學派
所不認同的排中律。而他的特色是:以為中觀學派的學者,在詮
釋龍樹的思想時,觸犯了某種形式邏輯上的謬誤;然後,為了避
免這些錯誤,而歸結到龍樹的方法論不是一般的形式邏輯,而是
辯證法。
另外一種學者,例如穆諦,他同意中觀學者的論理形式,乃
在否定一切的主張(「見」,drsti),但卻也和第一種學者一樣
,歸結到一個相同的論點:龍樹的《中論》用了辯證法。穆諦首
先先批判了西方黑格爾與東方耆那教(Jaina)的辯證法,說前者
是「合取的綜合」(conjunctive synthesis),後者是「析取的
綜合」(disjunctive synthesis),二者似乎有所不同,卻都試
圖依靠思惟來獲得最高的真實(68)。接著,他解釋中觀的辯證法
如下:
──────────────
64.Ibid., p. 147, Lines 30-35。
65.Ibid., p. 147, Lines 35-36。
66.《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四:《大正藏》卷8,p. 239(下),
16-18行。
67.《大正藏》卷25, p. 376(下), 16-17行。
68.同註釋63所引書,pp. 127-128。
275頁
(中觀的)辯證法乃是一連串的歸謬證法(應成法,
`prasangapadanam`)。每一個主張都自相矛盾。中觀學派
是一個辯證的(`prasangika`),亦即自由自在的批判家
(vaitandika)。中觀學派反證論敵的主張,卻不證明自己
的任何主張(69)。
因此,相對於黑格爾與耆那教的「綜合」,穆諦把中觀辯證
法了解成一種「分析」(analysis)。他說:「(中觀)辯證法,做
為一種分析來說,只顯示(reveals)事物,而不添加或歪曲事物
。」(70)
就此看來,穆諦彷彿是一個一切皆空論
(`sarvavainasika-vada`)者,因此,也彷彿最接近龍樹的思想
。但是,事實上,他否定一切,卻又找到了另一種真實:「智的
真覺」(intellectual intuition),--那是康德以為無法依靠它
來獲知本體(Noumenon)的一種智慧(71)。他說:
就中觀學派而言,思惟的實際而全面地消失,就是真實之
直覺(intuition of real)。此時沒有任何事物產生,一
切都是寂靜不動(`tathata sarva-kalam
tathabhavat`)。這種狀態只有思惟(`samvrta`)才會矇蔽
它(72)。
我人決不同意這種看法,因為穆諦的分析雖然否定一切錯誤
的主張(`drsti`),卻又「顯現」(reveals;這是穆諦自己的用
語)另一種真實(73)。這與《中論》一切皆空的說法不同。《中
論》�堛滿u空」(`sunya`;抽象名詞化即成`sunyata`,證為「空
性」),一般被了解成為某種意義的手段或方法。在《中論》24品
7頌,曾把「空」分成兩種或三種。兩種是:(1)空 (`sunyata`)
;(2)空義(`sunyatartha`);這是《般若燈論釋》卷14所說到的
兩種空(74)。另外,青目釋�堳h出現三種空:(1)與(2)同前;(
3)空因緣(`sunyataprayojana`)(75)。《般若燈論釋》對這兩種
空的註釋是:「空者,能滅一切執著戲論,是故名空。空義者,
謂緣空之智,名為空義。」(76)依這個
──────────────
69.同前書, p. 131, 7-11行。
70.同前書, p. 161, 12-14行。
71.同前書, pp. 140-141。
72.同前書, p. 141, 7-11行。
73.同前書, p. 161, 12-14行。
74.《大正藏》卷30, p. 124 (下)。
75.同前書, p. 32(下)。
76.同前書, p. 124(下), 26-27行。
276頁
解釋看來,兩種空都是手段或方法,而非目的;它們都是消滅煩
惱(執著戲論)的工具(智慧--般若波羅蜜多)。其次,青目釋對「
空因緣」只有底下的一句說明:「以何因緣說空?」(77)這仍然
把空當做一種工具,否則不會問說:為什麼原因(目的)而說空?
(prayojana一詞的字義是:情況、對象、目的、原因等(78)。)
正因為「空」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所以,在《中論》�堙A
「空」也在被否定(被「空」)之列;例如,《中論》13品9頌說
:
大聖說空法,為離諸見故,若復見有空,諸佛所不化(79)
。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空只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那麼,空的
目的是什麼?空有沒有目的?穆諦顯然以為有;他認為那是一種
「沒有任何事物產生,一切都是寂靜不動」的狀態(詳前文),也
就是「涅槃」。但是,這與《中論》的本意不合;《中論》24品
4-5頌說:
涅槃不名有,有則老死相,終無有有法,離於老死相。若
涅槃是有,涅槃即有為,終無有一法,而是無為者(80)。
這可見穆諦所說的涅槃境界,在《中論》�堣]是不真實的。
因此,像穆諦那樣,把龍樹的論式--空(否定)當做是「顯現」真
實的辯證法,無論如何是不行的;因為,他和李查•羅賓生、□
山雄一等人一樣,都犯了「不空」的錯誤。
五、龍樹《中論》�堛漕銗L問題
也許,辯證法的癖好者會追問:(1)難道龍樹是虛無主義者
?(2)龍樹曾把真理分成世俗諦與第一義諦兩種(詳前文),難道
他也否定第一義諦?
第一個問難牽涉到「空」的定義。《中論》24品18-19頌,
曾把「空」(無)定義成「因緣生」(依存於各種條件而產生):
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無....未曾有一法,不從因緣生,
是故一切法,無不是空者(81)。
──────────────
77.同前書, p. 32 (下), 13行。
78.參見Sir Monier Monier-Williams, A Sanskrit-English
Dictionary, p. 688, Column 3, Motilal Banarsidass,
Delhi, India, 1970。
79.《大正藏》卷30, p. 18。
80.同前書, p. 35。
81.同前書, p. 33。
277頁
青目對這兩首詩頌,有底下的註釋:「眾緣具足,和合而物
生。是物屬眾因緣,故無自性;無自性故空。」(82)這個註釋,
從空的定義--因緣生,推論到「無自性」;因為無自性,所以空
。因此,所謂的空,是空掉(否定掉)「自性」。自性,在梵文是
`svabhava`,它的字義是:`sva`(自己、自我、靈魂),與
`bhava`(變成、形成、出現、存在)二詞的結合,相當於「實體」
(substance)或「物自體」(thing-in-itself)等名詞(83)。
從以上的分析看來,龍樹所要否定的,乃是事物「背後」或
「底層」所預設的、不可知覺的「物自體」,而不是要否學事物
顯示在「外」的「感覺材料」(sense-data及由這些材料所衍生
的功能。(除非這些感覺材料也被執著為具有真實的「自性」。)
因此,龍樹決不是虛無主義者。龍樹在《中論》24品14頌中說:
否定一切才能建立一切;空並不是僅止於否定,而是為了說明一
切事物存在的依據(84)。
辯證法的癖好者所可能提出的另一個問難是:難道龍樹也否
定第一義諦嗎?這個問難涉及到「第一義諦」的定義。依字義,
第一義(`paramartha`)是由`parama`(最遠、最細微、最究極、
最終、最高、最基本等),以及artha(目的、目標、原因、動機
、理由、利益、作用、功能、事物、對象等)兩詞所結合而成。
《般若燈論釋》卷14,對二諦有底下的註釋,這有助於我們了解
什麼叫做「第一義諦」:
世(俗)諦者,謂世間言說....是等不說名第一義。第一義
者云何?謂是第一而有義故,名第一義。又是最上無分別
智真實義故,名第一義(86)。
在這個註釋中,把第一義解釋成「第一而有義」(最殊勝的
目標),也解釋成「最上無分別智真實義」(最高智慧所了解的事
物)。因此,所謂的第一義諦,是指利用最高智慧(般若波羅蜜多
)所獲得之道理。值得注意的是,清辨的註釋告訴我人:第一義
諦是相對於可以言說的世俗諦,所謂「是
──────────────
82.同前書, 15-17行。
83.參見註釋78所引書, p. 1275(Column 1), p. 754
(Columns 1-2)。
84.這首詩是:「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若無有空義,一切
則不成。」《大正藏》卷30, p. 33。
85.參見註釋78所引書, p. 588 (Colum 1), p. 90 (Columnss
2-3)。
86.《大正藏》卷30, p. 125, 5-10行。
278頁
等不說名第一義」。龍樹在《迴諍論》中也暗示了這點:「依世
(俗)諦故能說一切諸法體空。若離世諦(而在第一義諦中),法不
可說。」(87)龍樹的意思是:對於事物的任何描述都是世俗諦,
即使說「空」也不例外。--在第一義諦之中,連「空」都不可說
,更何況說「有」!因此,如果說「第一義諦(最高的真理)存在
」,那是不合龍樹之本意的;換句話說,辯證法的癖好者,沒有
任何根據地以為龍樹把第一義諦當做真實的存在。在中國,中觀
派(三論宗)的學者吉藏(A. D. 549-623),一直強調二諦的分類
,只是為了教化的方便(他所謂的「約教二諦」),而不是真的有
兩種不同的真實(他所謂的「約理二諦」)(88);筆者以為,這的
確把握了龍樹二諦論的精義。
總之,龍樹的《中論》,並沒有用到辯證法;因為,龍樹的
否定(空),不管是四句或tarka、應成證法,在指出論敵的荒謬
之後,都不曾指向或「顯現」任何真實。在龍樹的字典�堙A雖然
處處出現「真實」一詞,卻又處處否定「真實」。一個人如果因
為澈底地否定(空),而得到煩惱的止息--涅槃,那也是就世俗諦
而言,並非就第一義諦。而且,一個人即使得到解脫,也是生活
在經驗、常識之中。所以他說:「涅槃與世間,無有少分別;世
間與涅槃,亦無少分別。涅槃之實際,及與世間際,如是二際者
,無毫釐差別(89)。」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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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乘掌珍論》,清辨造;《大正藏》卷30, p. 268下。
6.《成唯識論述記》,窺基撰;《大正藏》卷43, p. 229下。
7.《菩提道次第廣論》,宗喀巴造(法尊譯);新文豐出版公司,
民國64年初版,臺北。
8.《佛教中觀哲學》,□山雄一著(吳汝鈞譯);佛光出版社,民
國67年初版,高雄佛光山。
──────────────
87.《大正藏》卷32, p. 18, 22-23行。
88.詳見吉藏《二諦義》;《大正藏》卷45, pp. 78-115。
89.《中論》25品, 19-20頌;《大正藏》卷30, p. 36。
279頁
9.Murti, T. R. V., The Central Philosophy of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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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China, Motilal Banarsidass, Delhi, India, 1976。
11.Barlingay, S. S., A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dian
Logic, National Pub. House, India, 1965。
12.Stcherbatsky, F. th., Buddhist Logic, Dover Pub.,
Inc., New York, 1962。
13.Heyting, A., Intuitionism: An Introduction,
North-Holland Pub. Co., Amsterdam, 1966。
本文原稿曾在民國71年5月底,宣讀於臺灣大學哲學系的一
次歷行討論會上。講評人是來自美國的客座教授鄭學禮先生。鄭
先生的主要批評有兩點:一是有關本文標題的批評,另一是有關
內容方面的批評。對於本文的標題,鄭先生批評說:「辯證法」
一詞可以指黑格爾之前的辯證法,也可以指黑格爾之後的辯證法
。如果「辯證法」一詞包括黑格爾之前的意義,那麼,龍樹的《
中論》顯然用了辯證法。因此,鄭先生認為本文的標題意義含混
不清。對於這點批評,筆者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可以同意
的是,鄭先生對於「辯證法」一詞的說明完全正確,可以不同意
的是,本文所提到的辯證法,像李查•羅賓生,□山雄一,乃至
穆諦等人的論證或分析,都明顯的指謂著黑格爾之後的辯證法,
而不是黑格爾之前的辯證法。因此,本文仍以原來的題目發表。
鄭先生對於本文的內容,主要的不同意見是:龍樹並不是經
驗論者,也不是常識哲學家,相反地,常常帶有神祕主義的色彩
。有關這點,筆者完全同意,因此,筆者已把原稿的這些論斷全
部刪除。筆者非常感激鄚先生的這點批評。
除了講評人的批評之外,另一種批評是來自文獻學的批評。
有人說,本文所採用的《中論》版本及註釋,僅僅限於漢譯的文
獻,不能旁及梵文的資料,因此,本文的論據值得懷疑。對於這
個批評,筆者的答覆可以分成三點:(一)本文內容並不涉及考
據、歷史、或註疏的細節,而是純邏輯或純哲學的處理,沒有必
要旁徵博引。(二)學界以為,《中論》的梵文本只有一本,那是
從月稱的《明句論》所摘錄出來的。而《中論》的註釋有底下的
十家:(1)相信是龍樹自己的註釋,但卻可疑的《無畏註》
(Akutobhaya);(2)佛護註;(3)月稱的《明句論》;(4)天寂
(`Devasarman`)註;(5)求那師利(`Gunasri`)註;(6)德慧
(Gunamati)註;(7)安慧(Sthiramati)註;(8)無著
280頁
(`Asanga`)的《順中論》;(9)清辨的《般若燈論》;(10)青目
註。(參見望月信亨《佛教大辭典》4, pp. 3671c-3672b.)在這
十家的《中論》註釋當中,有些已經散佚,例如(4)與(5);有些
是站在唯識宗一派的立場來註解,有失公道,例如(6)、(7)、(8
);還有一些只存在於西藏文的譯本當中,例如(1)與(2)。筆者
雖略通藏文,但一者還無法善用,二者也沒有必要引用;因此,
實際上只有(9)與(10),還有(3),是值得採用的資料,而這些值
得採用的資料,本文都用到了。(月稱《明句論》的引用,是透
過李查•羅賓生的英譯,以及漢譯本的對勘。)(三)本文引用最
多的《中論》註釋是青目釋,那是學界公認最古,也最接近龍樹
本意的註釋。基於以上(一)、(二)、(三)等三大理由,筆者不認
為本文在文獻的處理上有缺失。